2020年2月21日 星期五

109年度國民中小學現職校長、教師及學生參加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計畫

一、依據本局108年-111年推動本土語言教學中程計畫辦理。

二、為鼓勵本市國民中小學現職校長、教師及學生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提升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及學生本土語言學習興趣,鼓勵教師及學生發展本土語言專長,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所轄公私立國中小現職校長、教師、在學學生及行政人員予以獎勵,修正本計畫。
三、獎勵標準:
(一)校長部分:本市所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現職校長「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7目及同法第5款第6目,給予記功或嘉獎之獎勵。
(二)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代理代課教師部分:敘獎依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第9目與同法第5款第7目,給予記功或嘉獎之獎勵。
(三)在學學生部分:通過者分別給予敘嘉獎及頒贈獎狀。
(四)行政人員部分:108學年度本土語言課程由通過本土語言認證之現職教師教授節數佔現職教師教授本土語言總節數之比率達百分之百者,學校依實考核,並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第9項第1款,核予相關業務承辦人嘉獎2次以5人為限,主辦1人記功1次。
(五)學校部分:
1、推廣本土語認證績優學校獎勵:
(1)第一名補助經費3萬元。
(2)第二名補助經費2萬元。
(3)第三名補助經費1萬元。
2、閩客原分開評比,可依各校選修及教授本土語(閩客原)分別進行評比,不會受到有某一語言學生人數少而受影響,由獲獎學校提列本土語推廣計畫申請經費。
3、補助經費應運用於課程與教學或學生學習相關等面向,不得補助個人或團體之獎勵。
(六)報名費部分: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現職校長、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代理代課教師,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閩客語)中高級以上者全額補助,未通過者半額補助。
四、上開能力認證證書合格效力,應以中央或本市主管教育機關認可之發證單位所發之正式文書為準。通過同等級數檢定者,獎勵以1次為限,如已通過較高級數檢定者,復通過較低級數檢定者,不再獎勵。
五、以上獎勵請於該級別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一個月內向學校提出申請,各校應於期限內造具相關敘獎清冊至承辦單位(校長敘獎清冊逕寄本局,教師及學生敘獎清冊逕寄瓜山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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